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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经信委 发布时间: 2013-03-18 字体:【】【】【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工业和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节能评估
    本制度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一)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范围以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报节能登记表。
    (二)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估依据;
    2、项目概况;
    3、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4、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5、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6、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7、存在问题及建议;
    8、结论。
    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制度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三)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相关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节能登记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三、节能审查
    本制度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一)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和投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1、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2、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不需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以及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需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3、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只需填写节能登记表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管理权限,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前,向相应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三)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后,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及编制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四)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2、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3、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4、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六)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2年,从通过节能审查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节能审查意见作废。
    (七)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有关文件延期,或在后续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用能工艺、设备、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以及能源消耗量超过原节能审批能源消耗量10%及以上的项目,应报原节能审查机关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四、监督管理
    (一)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或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核准。

    附:1、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4、工业和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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