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创新创业园区“623”工程奖补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 2016-01-20 字体:【大】【中】【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623”工程创新创业园区建设,提振企业投资信心,促使更多更好的企业入驻我市园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纳入全市“623”工程计划的娄底经开区、涟源经济开发区、冷水江经济开发区、双峰经济开发区、新化经济开发区和娄星工业集中区内,相关手续和证明资料齐全、2015年或2016年新建(竣工)的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和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入驻企业)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补。
第三条 奖补金额。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标准厂房和新入驻企业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四条 奖补标准和方式。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和“226”的原则分别对标准厂房和新入驻企业进行奖补。
(一)对标准厂房进行奖补。标准厂房施工许可证颁发后,按2元/平方米的标准对新开工面积进行奖补;完成竣工验收后, 按2元/平方米的标准对竣工面积进行奖补。
(二)对新入驻企业进行奖补。新入驻企业产生税收后,根据使用标准厂房的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其进行奖补。
第五条 评估验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等相关单位按职责负责对标准厂房施工建设质量和企业入驻情况实行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不合格的,按程序审定后停拨后续资金。
第六条 监督管理。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创新创业园区“623”工程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完成年度计划的园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行为,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第七条 标准厂房和新入驻企业申报奖补资金程序、所需资料等事项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试行二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娄政发〔2014〕25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