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2〕45号)“创新药物优先纳入或增补进入医保目录和新农合目录”精神,为规范省产创新型药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生产地均在省内的药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型药品原则上是指近年来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转让研发成果生产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中标或挂网的国内独家新药产品。对个别疗效好、社会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的国内独家剂型或独家经营的医药产品也视同于创新型药品。
二 申报审核
第四条 创新型药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申报工作由省经信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通知中明确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创新型药品范围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按自愿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经信委提出创新型药品临时纳入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州经信委初审后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医药企业产品出具推荐文件。
第六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市州经信委推荐医药企业产品基本信息进行汇总,分别提交省相关部门予以核实。
第七条 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三年内申报资格。
三 评审认定
第八条 创新型药品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实施。
第九条 创新型药品评审分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客观评价包括申报企业综合实力、申报产品创新性、市场发展前景等;主观评价包括申报产品疗效、产品创新性、市场发展前景、社会效应等。评审计分实行百分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后再将创新型药品由省经信委以公函形式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将相关创新型药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我省相关政策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由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