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水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4-07-17 字体:【大】【中】【小】
发改价格[2014]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质检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决定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加价标准。
二、对其他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结合《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对其他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完善差别电价执行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差别电价甄别认定执行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一)各省(区、市)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名单,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2014年6月底前,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规定逐个进行甄别,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甄别提出的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名单,及时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企业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行政执法。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作用,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一律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物价局、质检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有关要求,促进水泥行业技术进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决定运用价格手段加快淘汰水泥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淘汰类水泥熟料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其用电价格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4元。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加价标准。
二、对其他水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能耗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结合《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12),对其他水泥熟料及粉磨企业实施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的阶梯电价政策。具体办法另文下达。
三、完善差别电价执行程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差别电价甄别认定执行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一)各省(区、市)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名单,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在2014年6月底前,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等规定逐个进行甄别,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甄别提出的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名单,及时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电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省级电网企业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名单和电价标准,按照抄见的水泥企业用电量收取加价电费,并及时将收费情况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和行政执法。各级质检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泥生产线生产许可证管理。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的作用,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线,一律不予以换(发)生产许可证。
五、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加价电费资金。因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而增加的加价电费,10%留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成本,90%归地方政府使用,主要用于支持水泥行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和转型升级。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及时足额上缴加价电费资金。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力量不定期对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必要时进行交叉检查。各级质检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上述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2014年5月5日